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邓文彬,支部书记。
原审第三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7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小婷
书记员 邓海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