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邓文彬,支部书记。
原审第三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余军辉。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大掌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7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小婷
书记员 邓海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