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航胜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1722号
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
被申请人:河北航胜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奎。
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航胜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胜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胜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5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