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3执异15号

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广东外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11886820。

法定代表人:方武海。

委托代理人:练健,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会信用代码:91410726785086499G。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

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9753806X。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19)粤1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已转让给其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为此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佐证。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与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对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院(2019)粤1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已履行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9)粤1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此,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2019)粤1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由申请人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登魁

审判员  陈勇强

审判员  伍钜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