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翟进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3民初4137号
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北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65716819X。
法定代表人:尹巧曼,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月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85086499G。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执行董事。
被告:翟进行,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翟进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维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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