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申请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信息:1.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101××××5067;2.开户行交通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10××××3323)的银行存款11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14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620100470000000091)。2021年8月20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对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兰州广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101××××5067及交通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10××××3323内银行存款合计114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艳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