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与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