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997号
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翟进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现代舞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现代舞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2年9月9日,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河南新起腾升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