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5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冠县。
被申请人:***,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代思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