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25民初485号
原告: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原告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37899.86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应付给他人的工程款337899.86元,汇入到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原告经向被告催还未果。
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提交了银行客户交易回单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各一份。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上加盖有被告的印章。证据显示,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冠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7×××53的账户汇入337××99.86元。
本院认为:在原告有证据证明汇入被告银行账户款项而被告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汇款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尚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337899.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被告山东冠县通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