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3财保231号
申请人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雪莲
书记员  姚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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