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7055号
原告常熟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935元,由原告常熟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山
法官助理 缪 璐 书 记 员 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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