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9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20119号
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加好独任审判。经本院通知,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加好
书记员  殷 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