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731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81元、保全费220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389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洪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