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1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175.5元,由原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宁 璐
书 记 员 金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