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23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朝炯。
原告***与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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