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231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朝炯。
原告***与被告苏州锦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