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百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2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69926778-7。
法定代表人:谭中卫,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百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5129-1。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百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百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4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泰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