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7249号
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46元,减半收取2677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1773元,由原告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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