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号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阚惠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张甸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韩向军。

被执行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韩向军。

被执行人:韩向军,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韩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辽宁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车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厂区内管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经法院催告仍不同意处置查封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秀杰

执行员  李 志

执行员  张子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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