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破字第2-17号
申请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8日,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接受了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清理、保管并处置了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召开了二次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分配了破产财产,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工程已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依法分配了全部破产财产,并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成立,应当裁定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万祥云
审判员 龙永雷
审判员 程 平
审判员 夏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胥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