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破字第2-17号

申请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4月8日,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管理人的职责,接受了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清理、保管并处置了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召开了二次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分配了破产财产,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工程已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依法分配了全部破产财产,并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成立,应当裁定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万祥云

审判员  龙永雷

审判员  程 平

审判员  夏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胥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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