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8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城关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侯纪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代表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陈支伍。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释明,发现被申请人因资不抵债,已宣告破产,并且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再审已经无实质意义,遂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克江
审判员  罗 斌
审判员  王典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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