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宝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杨振涛,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滋鹏,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魏县。

被执行人韩向军,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单妹香,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彭书彬,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王伟,女,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平县。

被执行人史清梅,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韩向军。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清梅。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清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00025号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振涛、王滋鹏、王艳丽、韩向军、单妹香、彭书彬、王伟、史清梅、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振涛、王滋鹏、王艳丽、韩向军、单妹香、彭书彬、王伟、史清梅、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69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清

审判员  睢海明

审判员  张颖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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