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邯市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万隆大厦。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向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单妹香,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韩向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抵押财产处置完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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