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5民初154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中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28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