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5民初950号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78.25元,减半收取计2339.13元,由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