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2049号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