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5民初1549号
原告: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4907688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55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81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漳州照坤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兴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