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7210号之一
原告: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沂南众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