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7845号之一
原告: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华盛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