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终8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大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大岗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沂河新区芝麻墩街道大岗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39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上诉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