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3992号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783759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万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黄海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EULB6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铜井镇单家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136765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万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立案。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