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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市万升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3992号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783759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万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黄海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EULB6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铜井镇单家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136765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万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立案。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日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