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高五路清池家具加工区3-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3年5月9日、10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差较大,除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明确表示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审查。
6、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潍坊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