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山东艺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6439号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府前东路茂源大桥东首远航国际水晶城**楼**。
负责人:杜秀涛,该行行长。
被告:山东艺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龙泉南路任村(腾飞路**)div>
法定代表人:时均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时均清,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王振美,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王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赵洪法,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胡勤玉,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吴洪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赵洪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山东艺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均清、王振美、王营、赵洪法、胡勤玉、吴洪法、***、赵洪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