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异42号
申请人: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藤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洪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99923.73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8日前的利息1350980.39元;其后利息以4999923.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4%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载明于登记编号为滕州他项(2013)第09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滕房他证城区字第53478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项下财产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洪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洪法、***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660元减半收取3033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0481执2619号。2021年10月26日,甲方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将本案债权及(2016)鲁0481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本金4999923.73元、利息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转让价款至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于11月4日在《中国新闻》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2022年1月17日,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共同书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2018)鲁04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481执2619号执行裁定书,竞买公告、竞价结果、债权转让协议、明细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生效的本院(2018)鲁04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已通知了债务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债权转让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故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481执261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