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5666号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市府前东路茂源大桥东首远航国际水晶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6739952P。
负责人:杜秀涛,行长。
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龙泉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6834654P
法定代表人:时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75538100。
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市。
被告:时均清,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王振美,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王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赵洪法,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胡勤玉,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吴洪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赵洪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勤玉、时均清、王振美、王营、赵洪均、赵洪法、吴洪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2020年1月9日,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900元,由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诸葛端广
人民陪审员 陈 西 昌
人民陪审员 朱 润 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丰 田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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