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区泰山中路10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19627413。

负责人:宋光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75538100。

法人代表人:吴洪法,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二路1号,注册号:370420228004624。

法人代表人:王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南路任村(腾飞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6834654P。

法定代表人:时均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中皇甫村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26719434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洪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滕州市。

被执行人:吴开彪,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王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赵明,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赵建军,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赵洪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时均清,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王振美,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赵洪法,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王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胡勤玉,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吕鹏翔,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4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了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亿诺工程轮胎有限公司、滕州市宏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吴洪法、吴开彪、王建、赵明、赵建军、赵洪均、时均清、王振美、赵洪法、王营、胡勤玉、***、吕鹏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代理审判员  梁 苗

代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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