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4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8162214
法定代表人:谢明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96874506
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53810
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洪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枣民二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调解:一、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截止2015年6月8日,被告到期未支付租金47.5万元,剩余未到期租金220万元,合计人民币267.5万元,双方予以认可;二、就租金的支付方式变更如下:
租 金
支付日
原租金(万元)
新还款金额(万元)
期数
租 金
支付日
原租金(万元)
新还款
金 额
(万元)
12
2015/4/28
27.5
0
19
2015/11/28
20
27.5
13
2015/5/28
20
0
20
2015/12/28
20
27.5
14
2015/6/28
20
10
21
2016/1/28
20
27.5
15
2015/7/28
20
10
22
2016/2/28
20
27.5
16
2015/8/28
20
27.5
23
2016/3/28
20
27.5
17
2015/9/28
20
27.5
24
2016/4/28
20
27.5
18
2015/10/28
20
27.5
三、被告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对上述租金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日付清任一款项,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五、被告***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付清全部款项前,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2014年4月2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六、被告***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前支付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晖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洪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枣民二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德山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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