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剡某某、剡某某等与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213号
原告: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3,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4,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5,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6,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3,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4,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刘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7,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5,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郭某某1,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刘某某2,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王某某6,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象山镇康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剡某某等26人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方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剡某某等26名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杨会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