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354号
原告:剡生荣,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生权,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正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正局,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云祥,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郭新贵,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刘秀英,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冯双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王小峰,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王炳发,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身份号码:××××××。
原告:尚春荣,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正勤,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车建明,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吴书年,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李治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王小刚,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王九兴,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刘西康,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剡永盼,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王少平,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马建忠,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郭吉宁,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刘海红,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XX林,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原告:杨小社,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崔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远,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剡生荣等25人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剡生荣等25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剡生荣等25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剡生荣等25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剡生荣等25人负担。
审 判 长 张维斌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人民陪审员 黄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