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2民初1631号
原告: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工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五龙乡安家山村安下石门沟。
原告樵某某诉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樵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