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557号
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4元,减半收取计7577元,由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雪莉
人民陪审员 贾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芝琳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