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557号
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54元,减半收取计7577元,由原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雪莉 人民陪审员 贾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芝琳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