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与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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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968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书法,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责令被告在解除合同后七天内退出施工现场、交回剩余的施工材料;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合同总价款0.05%/天的违约金227.55万元(截至2017年1月5日);3、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输变电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35千伏南梁输变电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7月30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工程价款4952193元;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以造成或者预期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价0.05%的违约金。现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延误工期,且该工程现仍处于停工状态。2016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综上,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严重违约,致使该工程无法竣工已逾期长达近九百天,被告已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为降低原告损失,被告现应尽快依照合同约定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甘肃省华池县,故应将本案移交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华池县,原、被告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故本案应由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4元,退付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