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财保13号
申请人: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935119410,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茂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扬,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601K,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郁金香软件大厦****v>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65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3536543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8月1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654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伍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昊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良平
书 记 员 陈海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