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601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8626L,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蒋根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2529.8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