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恢6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杨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2018年8月3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南京捷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2020年2月20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2020年11月2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勤宇
书 记 员 朱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