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524号
申请人: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9013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娟,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601K,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号郁金香软件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申请人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南京宁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南京宁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