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349号之二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9013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娟,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婷,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601K,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号郁金香软件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2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凡
书 记 员  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