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426号
申请执行人:***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37990877,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集中区东区锡张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601K,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郁金香路2号郁金香软件大厦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货款391578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1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闵永刚
审 判 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