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榆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江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三江公司与万象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万象公司将永安保障房安置小区桩基工程发包给三江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约定价款为4625万元,此后万象公司将该份合同提交案外人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以该工程用款为由向该银行借款5000万元。三江公司为全面履行该合同,进行筹措准备,但万象公司向三江公司提出提前解除上述合同,并告知将该工程转包给连云港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施工建设,三江公司业已为履行该合同产生了相关费用,故双方约定,由三江公司转给恒润公司4900万元,剩余100万元作为万象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给予三江公司的赔偿费用,故此后三江公司按万象公司要求将4900万元转至恒润公司银行帐户,一、二审法院判令三江公司将案涉100万元返还万象公司显属不当。2、万象公司陈述向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所借500万元已全部归还,三江公司将4900万元转至恒润公司后,万象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三江公司主张过返还100万元,直到2016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万象公司的本案起诉行为也可以证明前述观点。3、即使可以对案涉100万元主张权利,也应该由恒润公司向三江公司提出权利主张,万象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针对三江公司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
(一)一、二审中三江公司主张案涉100万元系万象公司或恒润公司承诺给其的财务成本,申请再审时主张系因万象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而向其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但三江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对前述主张加以证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三江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判令三江公司将100万元款项返还并无不当,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江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取得该100万元有合法依据,可以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
(二)关于万象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万象公司向浦发银行贷款5000万元并通过三江公司账户出借给恒润公司,万象公司陈述已偿还浦发银行5000万元,三江公司自认代为走账4900万元,留下100万元既未转付给实际用款人恒润公司,也未返还给借款人万象公司,一、二审认定案涉100万元款项权利人为万象公司并无不当,故万象公司在本案中原告主体适格。
综上,三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