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599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102国道南侧(沙河驿镇红庙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94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