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600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北方钢铁物流产业聚集区102国道南侧(沙河驿镇红庙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94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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